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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族谱疯狂盗掘湘乡古墓 7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7/2/8 11:26:22

7名男子利用获取到的族谱信息,疯狂盗窃古墓。10月16日,这起团伙盗窃案在湘乡市法院审结,周春某、邓某、周建某等7人因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
周春某等7人都是湖南省娄底市人。2015年5月初,他们一起商议,决定根据获取到的族谱信息到湘乡市月山镇踩点盗墓。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由康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乘周春某、邓某等6人从娄底出发,先后来到湘乡市月山镇去南村殷家冲组、红光村贺家坡组、东风村罗家坳组的3座坟墓踩点。

踩点确定墓葬位置后,7人决定当晚就盗掘位于东风村罗家坳组的一处墓葬。期间,7人分工合作,康某负责开车接送,喻某负责望风,周建某、周春某、邓某、毛某、周文某5人借助锄头、铲子、锯子、箢箕等,轮流对墓葬盗掘,但最后无功而返。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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